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0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被 告 林志炫
林志雄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依限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補繳裁判費用,原裁定誤認抗告人未繳費而駁回抗告人之訴,應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更正原裁定,係另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或變更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60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院於114年8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上訴人已依限於114年10月9日繳納完畢,業據抗告人提出滙票影本可憑,並經本院查明屬實;惟因本院前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顯示未完成繳費,是原裁定誤認抗告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而於114年10月13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應屬有誤。是抗告人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由本院自為撤銷原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