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44號原 告 許媺衡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被 告 宸譽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池雅寗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魏翊洳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