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55號原 告 洪萱容法定代理人 洪錫焜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被 告 新竹縣亞太美國學校兼法定代理人 朱家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上列當事人交付成績單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再按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當事人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乃須結合其所主張之原因事實而為觀察,俾憑認定。而訴訟標的之表明,攸關法院審理、當事人攻擊防禦、暨既判力之客觀範圍,其記載應達足使本件訴訟標的與非本件訴訟標的足資識別之程度,方屬適法(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86號民事判決先例、104年度台抗字第567號、106年度台抗字第674號民事裁定、99年度台上字第94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或基於某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權利。而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乃起訴之必備程式,亦為原告訴訟上之義務,否則被告則無從據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法院亦無從加以審理、調查、判決。
三、原告與被告間交付成績單等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19號裁定移送本院,惟原告於本件移送本院前之書狀,係主張被告「公法上」對原告負有給付義務,而未及論述兩造間「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本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兩造間僅屬私權爭議移送本院後,原告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以訴狀表明本件「私法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方符民事訴訟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是本院於114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該裁定於114年10月23日送達,然原告迄今未具狀補正,亦未具狀說明有何未能依限補正之理由,是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起訴必備程式,有前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為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原告係因何種原因事實,而依據何法律規定、契約約定或其他依據得對被告為請求,原告之前所提書狀尚未論及兩造間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 2 被告朱家明僅為被告新竹縣亞太美國學校之法定代理人,然原告仍對被告朱家明起訴請求交付成績單,則此部分並無「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情形」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