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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更一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原 告 張貴美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被 告 黃暖琇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與原告。

二、被告應偕同原告將附表編號6、7所示門牌號碼所示之房屋稅籍移轉登記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之女,於民國91年前,被告約莫20初歲,仍在求學階段,無薪資收入來源,也無財產購置不動產,因原告當時二婚之故,基於諸多因素將原告出資購買附表所示之全部房產,或將輾轉繼承之房地,陸續暫借被告名義登記,但如今被告已長成、事業穩定,為避免後續產權爭議,原告乃以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兩造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借名登記契約,並依民法第541條、第17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有關本件原告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全部不動產,確實為借名登記,被告就原告訴之聲明之請求為認諾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須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31號判決、85年度台上字第153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於本院115年2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同意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全部請求(見本院卷第209頁),並提出書狀為證(見本院卷第217頁),經核應屬被告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上揭規定,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不另調查審酌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從而,原告依民法第541條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四、本判決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被告認諾原告請求,經核被告本無爭執之意,原告起訴難認必要,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應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附表編號 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 建號(門牌號碼) 建物權利範圍 登記日期 1 桃園區中正段1252地號 全部 桃園區中正段1104建號 (桃園市○○區○○路00號) 全部 80年8月5日 2 桃園區法政段1235地號 10000分之754 桃園區法政段2124建號 (桃園市○○區○○路00號3樓) 全部 88年5月6日 桃園區法政段1236地號 10000分之754 3 桃園區法政段1235地號 10000分之6740 桃園區法政段2117建號 (桃園市○○區○○路00號3樓) 全部 91年1月15日 桃園區法政段1236地號 10000分之6740 4 龜山區東嶺段952地號 全部 龜山區果嶺段1810建號 (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 全部 82年2月25日 5 龜山區東嶺段953地號 全部 龜山區果嶺段1811建號 (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 全部 82年2月25日 6 龜山區東嶺段946地號 全部 未保存登記 (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 - 82年12月20日 7 龜山區東嶺段9453地號 全部 未保存登記 (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 - 82年12月20日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