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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原 告 張麗淑被 告 楊琇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以補費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3,400元,且補費裁定已於114年12月3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補費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115年1月13日答詢表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