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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64號原 告 郭天賜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所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0行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7;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