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75號原 告 何家欣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林泓均律師
廖志剛律師程光儀律師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