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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8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180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楊宏偉被 告 陳家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98,3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立之貸款契約第25條本文(購屋專用)、第23條本文(非購屋專用)均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貸款契約2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5、40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示違約金,嗣於民國114年9月3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更正附表所示違約金部分,「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本院卷第67頁),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主張,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680萬元及332,516元二筆,約定借款期間分別至142年12月27日及132年12月27日止,利率均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0.44%(目前計算為2.18%)計息,嗣後原告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如有違約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内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13年12月27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共計尚積欠本金16,898,315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上開債務依貸款契約第13條之約定,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負法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6,898,3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華南商業銀行貸款契約2份、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戶資料查詢單、新臺幣放款利率資料各1份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至51頁),核與所述相符;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借款後未按期付款,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至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上開金額云云,惟因連帶債務之成立,以債務人有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此為民法第272條所明定,而本件被告僅有一人,兩造訂立之借款契約亦無連帶債務之約定,自不生連帶債務之問題,原告請求連帶給付部分,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編號 請求本金 利息起迄期間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期間暨計算方式 1 16,800,000元 自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8%計算。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即自114年1月27日起至114年7月26日止,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即自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 98,315元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