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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95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張秀子被上訴人即被 告 陳慶沅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重訴字第19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