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 告 林煜烽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複 代理人 林庭誼律師被 告 郭集益訴訟代理人 何偉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139,960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3,2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甚明。復按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是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㈡被告應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應就坐落新竹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分別稱系爭41
0、397-10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30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號,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經新竹市地政事務所以民國113年收件字第164780號辦理之預告登記(下稱系爭預告登記)予以塗銷。㈣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等語。參酌鄰近之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號於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登錄之房地交易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4,070,000元,總面積為58.43坪,換算每坪為240,801元(計算式:14,070,000/58.43=240,801,元以下四捨五入),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在卷可考(本院卷第31頁),而系爭建物登記總面積為413.77平方公尺,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附卷可參(本院卷第97頁),堪認原告主張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30,139,960元(計算式:413.77*0.3025*240,801=30,139,960,元以下四捨五入)一節(本院卷第13頁),應屬可採。又上開聲明第1項部分,所擔保之債權額為9,000,000元、6,000,000元,共計15,000,000元(計算式:9,000,000+6,000,000=15,000,000),而供擔保之物即系爭房地價額為30,139,960元,未少於債權額,故以所擔保之債權額15,000,000元為其訴訟標的價額。且上開聲明第2項部分,亦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15,000,000元為其訴訟標的價額。另上開聲明第3項部分,原告請求塗銷系爭預告登記,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即30,139,960元。至上開聲明第4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3,500,000元(計算式:8,000,000+5,500,000=13,500,000)。又前揭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為30,139,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73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62,500元,尚餘133,232元(計算式:295,732-162,500=133,232)未據繳納,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抵押權設定內容 登記次序 標的登記次序 1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收件年期:113年 字號:空白字第164770號 登記日期:113年6月17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郭集益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9,000,00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及違約金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4年6月12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違約金:每逾1日,每佰元以1角計息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煜烽,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113新地他字第008508號 流抵約定:擔保之債權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 設定義務人:林煜烽 共同擔保地號:成德段397-10、410 共同擔保建號:成德段305 0002 0004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0007 0007 新竹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00號),權利範圍:1/1 0007 0007 2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收件年期:113年 字號:空白字第315970號 登記日期:113年11月18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郭集益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6,000,00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及違約金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4年11月13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違約金:每逾1日,每佰元以1角計息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煜烽,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113新地他字第016401號 流抵約定:擔保之債權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 設定義務人:林煜烽 共同擔保地號:成德段397-10、410 共同擔保建號:成德段305 0003 0004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0008 0007 新竹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00號),權利範圍:1/1 0008 0007附表二: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1 林煜烽、林家辰 113年6月13日 8,000,000元 未載 2 林煜烽、林家辰 113年11月14日 5,500,000元 未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