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原 告 吳銘聰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被 告 邱振榮即金祥工程行
葉文祥林洂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6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被告邱振榮、葉文祥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