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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平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複代理人 陳亞暄律師

蔡嘉晏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謙銘

簡欣儀江敏禎被 告 中光電智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年輝訴訟代理人 江鉅星

劉雪昱鄭文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