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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4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太磊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賢霖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佳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東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發函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5年7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