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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訴訟代理人 鄭文賢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被 告 黃丹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零貳拾柒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二各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273,671元,及如附表一各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見本院卷第9、53頁)。嗣於本院11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就上開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變更為如附表二所示(見本院卷第87-88頁)。核原告所為,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規定,程序上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為資金週轉需求,邀同被告呂家蒼、黃丹為連帶保證人,先後向原告借款及約定如下:㈠、於111年12月2日借款10,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1年12月2日起至114年12月2日止,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則如附表一編號1「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欄所示;㈡、於113年6月7日借款20,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3年6月7日起至118年6月7日止,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則如附表一編號2「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欄所示;㈢、於113年9月4日借款3,070,000元,借款期間自113年9月4日起至114年3月3日止,按月繳息到期還本,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則如附表一編號3「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欄所示;㈣、於113年10月7日借款3,840,000元,借款期間自113年10月7日至114年4月2日止,按月繳息到期還本,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則如附表一編號4「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欄所示;㈤、於113年11月5日借款1,910,000元,借款期間自113年11月5日至114年3月3日止,按月繳息到期還本,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則如附表一編號5「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欄所示。詎原告就前開借款僅繳交本息至113年11月7日,尚欠原告本金共30,273,671元,及如附表二各編號(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應收帳款債權讓與明細/預支價金申請書(兼撥款憑證)、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3

4、37-51頁),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有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公司為上開債務之借款人,而被告呂家蒼、黃丹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保證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附表一:變更聲明前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 利息計算方式 起訖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1 3,706,969元 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率依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16%浮動計息(目前為2.878%)。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借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02 18,416,702元 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浮動計息(目前為2.22%)。 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3 2,400,000元 利率依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78%浮動計息(目前為3.498%)。 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04 3,840,000元 利率依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78%浮動計息(目前為3.498%)。 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5 1,910,000元 利率依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78%浮動計息(目前為3.498%)。 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30,273,671元附表二:變更聲明後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 利率(年息) 起訖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1 3,706,969元 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878% 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於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借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部分,按左開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2 18,416,702元 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3 2,400,00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498% 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04 3,840,00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498%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5 1,910,00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498% 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30,273,671元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