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270號原 告 永富當舖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原 告 胡永祥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
王櫻錚律師被 告 張雲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25號),本院於11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永富當舖新臺幣21,603,275元、原告胡永祥新臺幣12萬元,及均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永富當舖、原告胡永祥分別以新臺幣720萬元、新臺幣4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21,603,275元、新臺幣12萬元為原告永富當舖、原告胡永祥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胡永祥為原告永富當舖(下稱原告當舖)之實際經營者,被告自民國106年底至110年7月止,在原告當舖擔任店長,負責工作包括收取典當品、支付典當價金、審核每日營業額、記載「現金結存及明細表」借款金額及保管存摺、印章、提領密碼等帳戶資料,並保管原告所使用在新竹一信三民分行保管箱內之鑽石、黃金、珠寶等財物。
二、未料,被告竟於任職期間,藉職務之便,而對原告為下列侵權行為:
(一)於附表一編號1、2號所示「現金結存及明細表」日期後之某時,侵占客戶所典當如附表一編號1、2號所示之金飾,再持往變賣取得價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
(二)於附表一編號3、4、81至109、116號所示之「現金結存及明細表」日期,在「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假造客戶之典當紀錄後,以原告當鋪專用之密封袋裝妥無價值物品,存放於銀行保管箱內,再冒用客戶名義取走相對應之款項,而侵占原告當舖共3,922,000元。
(三)於附表一編號6至13、15至80、110至115號所示之「現金結存及明細表」日期,利用客戶還款後、續借用客戶名義再向原告當舖借貸取款;或利用客戶還款後,直接取走客戶清償之金額,抑或要求將款項匯入被告之私人帳戶,並於帳務上標示客戶已還清,卻不入當舖帳目;或虛偽記載客戶借款、並將記載之款項侵占入己等方式,侵占原告當舖共9,308,775元。
(四)利用附表一編號14「侵占等行為概述」欄位所示方式,在客戶設定抵押權之額度內,假造客戶名義借貸而取走款項;並於客戶以支票清償借款後,逕將票款兌現而取走金錢,共計侵占原告當舖8,172,500元。
(五)於110年7月14日,持其所保管原告胡永祥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提款卡,自永豐銀行ATM提款侵占12萬元。
三、綜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1,723,275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則以:對附表一編號1至4、6至13、15至116號所載,以及自原告胡永祥之永豐銀行提領12萬元部分無意見;附表一編號14部分則需經清點才可確認。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同法第213條第1項、第216條第1項各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趁其任職原告當舖期間,利用業務上之便,分別使用冒用客戶名義假造典當或借款紀錄、取走客戶還款金錢、變賣客戶之典當品、自銀行ATM盜領存款等方式,侵占原告之資產共21,723,275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刑事告訴理由補充狀、刑事陳報狀等件為證(見重訴字卷第67-238頁)。而被告上開犯行,已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訴字第727號刑事判決被告犯業務侵占罪有罪在案,此有該份判決書附卷可佐(見重訴字卷第13-34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加以被告對其確有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原告財物乙節,亦多次於刑事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所侵占之資產項目及價值,亦不爭執,僅就部分藉客戶名義借貸部分金額表示須清點,然其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並未爭執,且未進一步具體舉證說明原告之主張有何疑義,僅空言陳述仍需清點云云,自堪認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得予採信。而刑法業務侵占罪之保護法益既為個人財產法益,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無訛,惟被告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原告當舖所受損害合計為21,603,275元、原告胡永祥則為12萬元,被告自應負擔賠償之責,要屬明確。
三、綜上所述,原告當舖、胡永祥因被告業務侵占之不法行為受有損失,其等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21,603,275元、12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0月1日,見附民卷第4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四、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的問題,併予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列,另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附表一: 編號 張雲峯假冒之客戶姓名 侵占之金額及物品 侵占等行為概述(「現金結存及明細表」日期) 1 蔡秉衛 黃金飾品1兩、黃金手鍊3錢3分、黃金1兩8錢8分 左列為張雲峯侵占之實體典當物。 107年4月13、14、15日、 108年11月1、2、3日 2 許祐銨 項鍊3件、手鍊2件共計2兩 左列為張雲峯侵占之實體典當物。 107年1月26日 107年5月21日 3 謝茗幀 70萬元 謝茗幀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9年1月9日及109年5月23-25日持典當品(鑽石)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4 王盟凱 5萬元 王盟凱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7年6月28日持典當品(黃金項鍊1.7兩)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6 謝惠芬 9萬5000元 謝惠芬前向永富當鋪借款25萬元,已經還清,並未再向永富當鋪商借金錢。然張雲峯假借其名義,假造謝惠芬借款記錄,於107年4月24日取走9萬5000元。 7 潘瑀安 8萬元 潘瑀安向永富當鋪商借8萬元,然張雲峯竟向潘瑀安表示將應歸還之款項匯入張雲峯私人帳戶(還7萬,張表示剩餘1萬由他代墊),而潘瑀安按月匯款,交張雲峯收訖款項後,張雲峯至今未將款項歸入永富當鋪。 108年3月12日、108年4月12日、108年6月27日、108年8月18日、108年9月28日、108年11月5日、108年12月11日之匯款紀錄。 8 邱奕敏 23萬7500元 張雲峯假借左列永富當鋪客戶之名義,於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虛偽記載借款,並將記載之款項侵占入己。 「現金結存及明細表」日期: 8、邱奕敏:108年1月14日 108年8月8-12日 9、彭盛隆:110年6月18日 10、李天瑜:109年2月25日 11、楊志雄:110年3月5日 12、謝一民:110年4月7日 13、何信昇:108年5月23-26日 9 彭盛隆 2萬7750元 10 李天瑜 4萬6250元 11 楊志雄 4萬6250元 12 謝一民 3萬7000元 13 何信昇 7萬4000元 14 林礽宏 817萬2500元 林礽宏提供土地建物權狀向「永富當鋪」借款,並設定抵押權,並自108年1月起向「永富當鋪」借款517萬元。未料,張雲峯利用林礽宏設定之抵押權額度,假造林礽宏之借款記錄300萬2500元,持續侵占「永富當鋪」款項。 嗣林礽宏於109年3月底還款完畢,並請案外人楊振興地政士塗銷抵押權後,張雲峯仍持續以林礽宏之名義,向「永富當鋪」借款,總計侵占款項達817萬2500元。
15 張秀媛 6萬6500元 張雲峯假借左列永富當鋪客戶之名義,於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虛偽記載借款,並將記載之款項侵占入己。 「現金結存及明細表」日期: 15、黃秀媛:107年10月24日 16、李永裕:107年6月28日 107年9月10日 17、江紹華:109年10月24-26日 18、涂玟玲:110年6月25日 19、劉春德:109年9月2-3日 20、羅文邵:106年12月5-12日 21、劉興兆:109年12月10日 22、江啟源:109年2月15-17日 23、謝其信:108年12月21日 24、林永智:109年5月19日 25、徐紹軒107年3月10至12日 26、劉奎鋒:107年3月16日 107年10月12-14日 27、古宏強:109年8月20-21日、110年6月4日 28、胡志松:110年5月7日 29、謝宗翰:109年11月27日 30、朱邱武珍:108年9月23日 31、劉淑能:108年4月3-7日 32、劉泓政:109年1月1-2日 33、蘇建楓:108年8月8-12日 34、曾慶旋:108年12月25日 35、韓宗佑:109年10月1-5日 36、宋瑞寶:107年12月22日 37、陳政明:107年8月8日 107年8月9-12日 107年9月7-9日 38、黃政君:109年9月30日 39、馬誌鴻:108年3月28日 108年8月8-12日 40、王宏晉:109年11月7-9日 41、曾柏熾110年1月1-4日 42、涂嘉浩:108年8月22日 43、蕭佑軒:109年12月1日 44、陳昱伶:110年6月18日 45、羅彥文:108年3月29-31日 46、廖偉辰:109年5月19日 47、湯明仁:109年6月25-29日 48、申祐鈞:107年11月23-25日 49、張玉鳳:110年2月9日 50、陳光輝:109年11月27日 51、曾啟燈:108年1月24日 109年5月22日 52、李文淵:108年1月31日 53、翁薛育:108年5月27日 54、劉秋良:108年7月17-18日 55、蔡忠宸:109年8月8-10日110年2月9日 56、李源鑫:108年11月7日 57、徐肇帝:108年11月26日 58、羅來順:109年1月4-6日 59、吳金如:110年3月26日 60、謝其閔:109年6月12日 61、謝青慧:109年2月6日 62、黃品良:109年3月17日 63、曾佳弘:109年3月19-20日 64、邱炳嘉:109年3月21-23日 65、呂娅蔓:109年6月2日 66、李玲琅:110年3月5日 67、高士任:109年8月29-31日 68、彭康黛:109年9月9日 69、江劉益:109年12月10日 70、彭廣齊:110年3月26日 71、龍筱涵:110年4月27日 72、黃芝儀:110年4月27日 110年7月3-5日 73、博清輝:110年5月8-10日 74、賴雅琴:110年5月14日 75、蔡志仁:110年5月21日 76、湯黃晟:110年5月21日 77、馮慧琳:110年5月21日 78、李紹君:110年5月29-31日 79、張峻瑋:110年6月24日 80、呂慶祥:110年7月2日 16 李永裕 3萬7000元 17 江紹華 5萬7000元 18 涂玟玲 3萬7000元 19 劉春德 5萬5500元 20 羅文邵 4萬7500元 21 劉興兆 4萬7500元 22 江啟源 3萬7000元 23 謝其信 7萬4000元 24 林永智 9萬5000元 25 徐紹軒 9萬5000元 26 劉奎鋒 67萬9000元 27 古宏強 9萬2500元 28 胡志松 7萬4000元 29 謝宗翰 4萬6250元 30 朱邱伍珍 7萬4000元 31 劉淑能 5萬5500元 32 劉泓政 5萬5500元 33 蘇建楓 4萬7500元 34 曾慶旋 5萬5500元 35 韓宗佑 13萬8750元 36 宋瑞寶 13萬8750元 37 陳政明 67萬2000元 38 黃政君 5萬5500元 39 馬誌鴻 6萬4750元 40 王宏晉 9萬2500元 41 曾柏熾 10萬1750元 42 涂嘉浩 4萬5000元 43 蕭佑軒 9萬2500元 44 陳昱伶 4萬6250元 45 羅彥文 5萬7000元 46 廖偉辰 9萬2500元 47 湯明仁 19萬2000元 48 申佑鈞 29萬1000元 49 張玉鳳 4萬6250元 50 陳光輝 2萬7750元 51 曾啟燈 28萬8000元 52 李文淵 19萬元 53 翁薛育 9萬2500元 54 劉秋良 46萬2500元 55 蔡忠宸 5萬5500元 56 李源鑫 61萬2500元 57 徐肇帝 11萬4000元 58 羅來順 7萬4000元 59 吳金如 4萬6250元 60 謝其閔 5萬5500元 61 謝青慧 26萬4000元 62 黃品良 38萬8000元 63 曾佳弘 4萬6250元 64 邱炳嘉 9萬2500元 65 呂娅蔓 9萬2500元 66 李玲琅 3萬7000元 67 高士任 14萬2500元 68 彭康黛 7萬4000元 69 江劉益 4萬6250元 70 彭廣齊 7萬4000元 71 龍筱涵 3萬7000元 72 黃芝儀 2萬7750元 73 博清輝 4萬6250元 74 賴雅琴 2萬3125元 75 蔡志仁 5萬5500元 76 湯黃晟 13萬8750元 77 馮惠琳 6000元 78 李紹君 6萬0125元 79 張峻瑋 3萬7000元 80 呂慶祥 11萬1000元 81 吳明羽 6萬元 吳明羽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10年1月9日及108年12月27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82 蘇杏玉 12萬元 蘇玉杏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8年12月9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83 李永吉 25萬元 李永吉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9年8月25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84 許金瑞 22萬元 許金瑞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7年4月16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85 蔡汶憲 9萬元 蔡汶憲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7年1月10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86 彭育邦 3萬元 彭育邦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7年6月28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87 楊昌鎔 10萬元 楊昌鎔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10年1月9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88 賴亭好 6萬元 賴亭好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7年2月12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89 廖立暘 1萬2000元 廖立暘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7年4月10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90 吳兆鵬 5萬5000元 吳兆鵬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7年4月24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91 謝孟岑 12萬元 謝孟岑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7年5月7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92 黃健閔 6萬元 黃健閔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9年10月24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93 曾慶旋 5萬元 曾慶旋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7年7月16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94 李益誠 7萬元 李益誠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7年7月16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95 陳薇茹 11萬元 陳薇茹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9年11月10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96 吳銘偉 7萬元 吳銘偉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8年1月3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97 鄭瑩堂 8萬元 鄭瑩堂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8年12月9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98 周超豪 15萬元 周超豪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8年8月27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99 林宗旻 10萬元 林宗旻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9年12月5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100 吳正毅 10萬元 吳正毅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8年12月31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101 劉世惟 1萬5000元 劉世惟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9年3月11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102 陳睿豐 18萬元 陳睿豐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9年6月9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103 許文惠 9萬元 許文惠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9年9月2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104 陳柏宏 10萬元 陳柏宏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9年9月5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105 徐子敬 50萬元 徐子敬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9年9月24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106 阮淑娟 7萬元 阮淑娟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10年2月9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107 李明益 4萬元 李明益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10年4月30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108 吳石生 8萬5000元 吳石生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7年2月14日至20日間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109 賀加伊 9萬元 賀加伊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10年4月30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 110 李慶哲 4萬6250元 張雲峯假借左列永富當鋪客戶之名義,於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虛偽記載借款,並將記載之款項侵占入己。 110、李慶哲:107年7月16日 111、賴宇宏:127年8月6日 112、卓小玲:108年7月3日 113、陳祐裕:108年2月15-17日 114、陳淑玲:106年12月22日 107年1月5日 107年2月2-4日 107年9月20日 115、王櫻娟:106年12月30-31日 111 賴宇宏 3萬2375元 112 卓小玲 2萬8200元 113 陳佑裕 4萬7500元 114 陳淑玲 69萬1200元 115 王櫻娟 4萬6250元 116 何恭宇 9萬5000元 何恭宇並無如永富當鋪「現金結存及明細表」上所記載之109年7月29日持典當品前來典當,係張雲峯假造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