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73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山藤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雅倫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傅彥達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
陳樹村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傅彥達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系爭土地價額加上反訴訴之聲明第二項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6,111,6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8,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