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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18號原 告 林正雄

林宗達(原名林育華)

林家宇林志旂(原名林育琮)

黃正宏

黃榮宏

黃鄭隆

黃鄭臻

黃世昌黃笙榮林清欽

曾巧惠

曾沁琳曾麗珊林昕曈

王滿足

林淑仙

林淑珮

呂鎂珠

黃昭廷曾一修

曾美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被 告 林黄芳枝法定代理人 林文淞被 告 黄勉

黃劉蕣陳林不碟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複 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被 告 李健綱

李盈瑩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健綱

林金傳林文雄

林文義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文欽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世強被 告 林恬熙(林士傑之女)

林葦亮(林士傑之子)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李嘉葳被 告 林雲秀

林美純林韓錦蘭

陳鐵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提出辯論意旨狀。被告林韓錦蘭應陳明鳳岡路五段57巷28號房屋之一層登記面積為104.34平方公尺,何以現況占有使用系爭1406地號土地之面積為135.75平方公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