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18號原 告 林正雄
林宗達(原名林育華)
林家宇林志旂(原名林育琮)
黃正宏
黃榮宏
黃鄭隆
黃鄭臻
黃世昌黃笙榮林清欽
曾巧惠
曾沁琳曾麗珊林昕曈
王滿足
林淑仙
林淑珮
呂鎂珠
黃昭廷曾一修
曾美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被 告 林黄芳枝法定代理人 林文淞被 告 黄勉
黃劉蕣陳林不碟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複 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被 告 李健綱
李盈瑩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健綱
林金傳林文雄
林文義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文欽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世強被 告 林恬熙(林士傑之女)
林葦亮(林士傑之子)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李嘉葳被 告 林雲秀
林美純林韓錦蘭
陳鐵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提出辯論意旨狀。被告林韓錦蘭應陳明鳳岡路五段57巷28號房屋之一層登記面積為104.34平方公尺,何以現況占有使用系爭1406地號土地之面積為135.75平方公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