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31號原 告 台灣貴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漢文訴訟代理人 陳宛婷
吳彥德律師被 告 曾魏燕珠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魏瑞雲
沈黃發受告知訴訟人 林咸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新竹市○○段○○段000○000○號建物所應分擔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為何,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