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 告 范揚琴被 告 林美珠即范光兆之繼承人
范楊春妹即范光銘之繼承人
范育柑即范光銘之繼承人
范育成即范光銘之繼承人
范育園即范光銘之繼承人
范育林即范光銘之繼承人
范揚栢即范光銘之繼承人
范揚壽即范光銘之繼承人
范揚橋即范光銘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慧珍被 告 范揚存即范光銘之繼承人
范揚波即范光銘之繼承人
范光展范光廸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被 告 范揚晉
范揚寶
周鵬旋
陳燦雄吳美菊
楊明鑑
楊明斌范兆祐
范志光
范淑娟
劉美英
范揚羲
葉文燈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葉仁亮被 告 范揚然
范揚魁
李寶蓮楊富宇楊富舜范振耘楊富臺
吳文榮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事 實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職權調閱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資料及異動索引,查知原告前所陳報共有人范光兆之繼承人尚有缺漏,且范光兆所遺上開土地應有部分已由范揚龍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而共有人范光宙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已由其繼承人范揚祝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惟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故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衡酌本件有須囑託國外送達之情形,爰訂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