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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 告 范揚琴被 告 林美珠即范光兆之繼承人

范楊春妹即范光銘之繼承人

范育柑即范光銘之繼承人

范育成即范光銘之繼承人

范育園即范光銘之繼承人

范育林即范光銘之繼承人

范揚栢即范光銘之繼承人

范揚壽即范光銘之繼承人

范揚橋即范光銘之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慧珍被 告 范揚存即范光銘之繼承人

范揚波即范光銘之繼承人

范光展范光廸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被 告 范揚晉

范揚寶

周鵬旋

陳燦雄吳美菊

楊明鑑

楊明斌范兆祐

范志光

范淑娟

劉美英

范揚羲

葉文燈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葉仁亮被 告 范揚然

范揚魁

李寶蓮楊富宇楊富舜范振耘楊富臺

吳文榮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事 實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職權調閱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資料及異動索引,查知原告前所陳報共有人范光兆之繼承人尚有缺漏,且范光兆所遺上開土地應有部分已由范揚龍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而共有人范光宙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已由其繼承人范揚祝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惟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故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衡酌本件有須囑託國外送達之情形,爰訂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