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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訴人 連巍鐘被上訴人 金石信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少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