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訴人 連巍鐘被上訴人 金石信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少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