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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壹同寺

財團法人玄深佛教基金會共 同法定代理人 姚玉雀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張浩倫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江謝芳能即鳳膳素食店被 告 金兆威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賢被 告 華邦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嘉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