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 告 許家維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複 代理人 葉文海被 告 曾義橙
曾語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鎮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4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曾鎮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144,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6,43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鎮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6,430,000元,及自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13年8月12日與訴外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曾鎮洋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約定由曾鎮洋以11,980,000元,購買原告所有坐落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2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縣○○鄉○○路○○○巷0號房屋,合稱系爭房地),嗣約定變更簽約款為550,000元,其餘11,430,000元於113年12月2日給付。曾鎮洋雖已依約給付5,550,000元,惟尚餘6,430,000元(計算式:11,980,000-5,550,000=6,430,000)遲未給付。其後曾鎮洋於114年1月1日死亡,被告為曾鎮洋之繼承人,爰依系爭買賣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訴之聲明所示,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買賣契約、變更期款
協議書、協議書、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履約保證帳戶查詢資料、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為證(本院卷第13至29、53至59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367條、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曾鎮洋尚積欠價金6,430,000元一節,已如前述。而曾鎮洋於114年1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有前述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是依前揭規定與說明,被告應於繼承曾鎮洋之遺產範圍內,就上開債務,對原告負連帶清償之責,堪予認定。
㈢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與曾鎮洋約定應於113年12月2日給付,有前述變更期款協議書在卷可參,復未見兩造有約定利率,則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曾鎮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6,430,000元,及自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