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218號聲 請 人 陳宏文應受監護宣告 之 人 陳張松妹關 係 人 陳玉幸
陳榮貴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陳張松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陳宏文(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陳張松妹之監護人。
三、指定陳榮貴(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子,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因腦中風之原因,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陳榮貴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聲請人之陳述。
㈡戶籍謄本、親等關聯、親屬系統表及戶政查詢資料。
㈢親屬同意書: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陳榮貴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㈣聲請人同意擔任監護人、關係人陳榮貴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及訊問筆錄。㈤診斷證明書。
㈥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
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因生理狀況引起之精神障礙,與腦血管疾病相關,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陳張松妹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陳榮貴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