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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3號聲 請 人 陳傳忠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並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非訟事件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其所提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所載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5,838,370元,該等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爰以此暫定為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應徵聲請費4,500元。又聲請人尚欠缺如附件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各該欠缺,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附件:

一、聲請人雖已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惟仍有欠缺,聲請人應就下列事項補正:

㈠聲請人名下如有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

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㈡聲請人名下如有動產,應載明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數量、

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該財產之照片及價值證明如鑑價證明、動產估價單等)。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㈢聲請人名下不動產周邊類似物件最近6個月之實價登錄資料,並敘明名下不動產之市價約為若干。

二、聲請人雖已提出債權人清冊,惟應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分別編列,優先債權部分並應載明擔保品內容,能否足額受償等。如聲請人所負債務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如聲請人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三、聲請人擔任何公司之董事?請提出該公司之登記事項資料,陳明該公司近二年之營業情形及聲請人在公司主要負責事項為何。

四、陳明負債之成因,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