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破字第3號聲 請 人 陳傳忠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繳納聲請費用並附具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聲請費用及如該裁定附件所示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僅於同年6月1日陳報已補繳聲請費,其餘事項均逾期迄未補正,此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53至61頁),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