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簡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王偲豪上列聲請人與被告張○○間請求損害賠償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竹簡字第223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而聲請人尚未繳納,因此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楊祐庭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