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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簡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簡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王偲豪上列聲請人與被告張○○間請求損害賠償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竹簡字第223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而聲請人尚未繳納,因此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楊祐庭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