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簡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王偲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竹簡字第22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竹簡字第223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依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因訴訟上需要,爰依法聲請燒錄系爭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2日、同年8月4日準備程序庭之錄音光碟等語。
二、聲請人雖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115年6月2日、同年8月4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惟系爭事件並未於上開期日行準備程序,此經本院調取系爭事件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綜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