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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簡調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簡調字第14號聲 請 人 劉恙冷相 對 人 劉姵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第2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聲明不明確,縱將來判決確定,亦無法強制執行,如命補正未補正,得以起訴不合程式,其訴為不合法,為敗訴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375號民事裁定)。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將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收受之禮全數完好無損退還原告(一經拆封使用、沾染髒污便應照原價償還)。無從憑此確認原告係要求被告返還何物、所謂拆封、沾染髒污之意、原價之具體數額為何、究竟係要求返還物品或給付金錢等,故此部分之聲明不明確,縱將來判決確定,亦無法強制執行。爰依上揭規定及說明,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三、對於上開事項若有不明瞭之處,可至任一法院之訴訟輔導科詢問(免費)。

四、綜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霽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