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簡調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簡調字第14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彭文嶽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新竹縣○○鎮○○段○○○段00○00地號、新竹市○○段00○0地號、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房屋、新竹市○○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聲請人即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未將被繼承人全部遺產列為分割標的,原告應於閱卷後,將其他遺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並具狀更正聲明。

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