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簡調字第220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薛凱仁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余冠輝、其他共同繼承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不動產即新竹市柴橋段826地號土地、93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含共有人部分),並應提出與被代位人余冠輝之公同共有之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倘上列公同共有人已歿,請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列明全體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起訴狀僅列明被代位人即被告余冠輝)
四、本件系爭不動產即新竹市柴橋段826地號土地、930建號建物之地籍異動索引(姓名不遮隱)。
五、提出被代位人余冠輝之被繼承人該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即被告及其他本件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遺產稅申報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