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簡調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簡調字第50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黃蘭珠代 理 人 鄭勵堅律師

董瑜絹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鄭美娟、鄭國文、鄭金富之繼承人、余萬禧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因程式尚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鄭金富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提出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86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