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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簡調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簡調字第85號聲 請 人 唐華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采舍新世界管委會間請求返還機車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采舍新世界管委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2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采舍新世界管委會間請求返還機車停車位事件,聲請人雖以「采舍新世界管委會」為相對人,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采舍新世界管委會」之當事人能力及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是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調解)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如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裁判案由:返還機車停車位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