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簡調字第83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葉Ο成 (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 邱Ο蘭 (住址詳卷)相 對 人即 被 告 姜文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民國114年11月4日114年度附民字第52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事 實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民事訴訟法有關訴狀程式與應記載事項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亦準用之。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所謂原因事實,係為使訴訟標的特定所必要之構成要件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倘有欠缺,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
二、經查,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雖已載明訴之聲明,然事實及理由欄位僅略載「詳如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別無其他陳述,未提出請求賠償之項目、金額,亦未附上任何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顯未表明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關係)及其原因事實,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爰依首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缺漏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應同時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且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另原告所提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定規格製作,若未依規格製作,經定期命補正仍未補正者,法院得拒絕該書狀之提出。
四、綜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