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簡調字第92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蔡振文相 對 人即 被 告 曾誌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壹、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主文之內容)。
二、提起本件訴訟之完整、具體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
三、補正上開事項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所有證物)。
貳、原告所提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定規格製作,若未依規格製作,經定期命補正仍未補正者,法院得拒絕該書狀之提出。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至所謂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最高法院61年度台再字第186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則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執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然起訴狀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本院判決之內容),亦未具體表明本件原因事實(所述事實缺乏詳細時間、請求之理由),復未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是原告本件起訴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第壹項所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綜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