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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簡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16號原 告 廖文榛

陳雅鈴被 告 陳碧英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書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與原告簽立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同意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和解金,惟迄今僅支付11,500元。爰依系爭和解書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廖文榛、陳雅鈴各1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前已經依系爭和解書之約定,給付原告11,500元,然基於原告所投資之中華資金交易所(下稱CCE)因涉嫌違法吸金,於114年4月18日被檢調單位搜索停止開標,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刑事案件現在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因此停止給付被告每一由原告會組所生會子之業務獎金。若CCE恢復開標,給付被告業務獎金後,被告一定會恢復給付原告和解金。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

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定有明文。又按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9條第1項亦有明定。

㈡觀之兩造系爭和解書第1條之約定為「甲方(即被告)願補貼

乙方(即原告)資金交易標會系統之新八年合會,會組編號分別為(...略)等共計5組,每一會組所生成會子,再由甲方的獎金中給付乙方前開每一會(子)500元整,累計截至300,000元給付完畢為止,乙方自前開會期開始,截至存續7年半屆滿後即可自由讓渡」等語,即原告在CCE上之投資會組共有5組,由每一會組所生會子,被告再由CCE發給之業務獎金中,給付每一會子500元予原告,因認兩造間係成立附有停止條件(原告會組有新生會子,被告並有業務獎金)之和解契約,則若原告會組無新生會子,被告也無業務獎金時,依據系爭和解書之約定,被告也難認仍應給付每一會子500元予原告。而被告、CCE確實因為涉嫌違法吸金為檢察官提起公訴,有被告之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3017、45879、46770、48382、48614、4921

9、49227追加起訴書可參,CCE自然也就無法繼續開標,遑論被告有何領取業務獎金之可能性存在。

四、故而,原告依系爭和解書之約定,訴請被告給付原告各15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書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