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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簡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簡字第166號原 告 林麗芬被 告 徐隆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龍潭區,且原告原先所寫被告地址根本無此地址,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