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簡字第 18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186號原 告 陳緯娟被 告 黃琤幀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874號),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及被告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本院民國115年6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按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倘無損害,自不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甚明。

㈡原告主張遭人詐欺,因而交付新臺幣(下同)25萬元給被告等

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刑事庭114年度訴字第1642號(下稱本件刑案)刑事卷證核閱屬實,被告對此亦未爭執,堪認屬實。

㈢惟查,被告辯稱其拿到錢就被警察扣押等語,而本件被告前

往取款時經警方當場逮捕,其犯行僅止於未遂,又當場查扣之25萬元,其中24萬4000元為偽鈔,6000元為真鈔,且均已發還原告等情,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於本件刑案卷內可證(見偵卷第24頁),堪認被告上揭所辯可採。是原告遭詐騙交付之款項既經檢警扣案後發還,即難認受有何損害,核與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要件不合,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5萬元本息,應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萬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因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霽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