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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簡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簡字第108號原 告 黃毓翔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複代理人 連詩雅律師被 告 江穎豪

驊洲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鄭日省被 告 李懿桀

萬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勳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上二人共同 沈志明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 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

王怡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及第5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之規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之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之案情繁雜,且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850萬3250元,又被告萬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依前開說明,核無不合,是以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