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112號原 告 林以芯被 告 劉厚懋即岩嶼塘工作室
屠安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至被告劉厚懋即岩嶼塘工作室(下稱劉厚懋)經營之餐廳用餐,因反應餐點問題而發生消費糾紛,被告劉厚懋於113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1日間,透過網路社群平台Threads、Instagram上以帳號名稱「saltandsugartaiwan」,公開發表數篇指控遭原告威脅之不實文章,內容提及「用餐時間」、「消費日期4月26日週五」、「消費付款記錄」、「餐點」、「冷掉不熟的油條」、「已接通話時間、次數」、「未接通話時間、次數」、「林小姐」、製作筆錄之「台北北投警察分局」等語,使其餘網路社群使用者得以連結上開內容係指述原告,可認係針對原告所為,意圖公然侮辱、誹謗原告,並令原告遭網友恣意謾罵,已構成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嗣原告致電向店家詢問退款進度時,被告屠安睿於113年5月3日辱罵原告「幹你娘、Fucking bitch、賤女人、婊子」等不雅字眼,有意使原告難堪、屈辱,已貶抑原告人格,足以減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被告劉厚懋、屠安睿上開之行為,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各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13萬元。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劉厚懋、屠安睿應分別給付原告5萬元、13萬元。
二、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所提出書狀答辯略以:原告所述均非事實,僅係原告之片面主張,縱認屬實,應難以特定被告劉厚懋所指涉之對象即為原告,且文章內容為適當澄清及正常之情緒抒發,未達貶損原告人格或社會評價程度。又原告與被告屠安睿間一對一之電話對話,僅有原告聽聞,該等對話內容未散布於眾,是被告並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隱私、貞操權等權利,原告自不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另原告曾以相同事實向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對被告劉厚懋提起刑事告訴,被告劉厚懋已獲不起訴處分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申言之,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等成立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且原告應就上開要件負舉證責任。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至侵害名譽權之行為,當不以直接之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字裡行間之意義使他人因該影射而受名譽之損害,亦屬之。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因欲反應餐點問題及後續退款事宜,而於1
13年5月3日10時許,以電話撥打至岩嶼塘店內,並由被告屠安睿接聽,竟遭被告屠安睿辱罵「What the fuck you want
why I pay you?Fucking bitch!Fuck off !What the fuck!」,經本院當庭勘驗,可知被告屠安睿確實有說「Wha
t the fuck you want why I pay you?Fucking bitch!Fu
ck off !What the fuck!」等語。㈢惟被告屠安睿是在電話中所講述,然原告又主張被告屠安睿
辱罵「What the fuck you want why I pay you?Fuckingbitch!Fuck off !What the fuck!」,其員工亦可能聽聞並知悉為原告,然此部分應由原告證明確實可能聽聞並知悉為原告,而從原告所提證據尚難推論確實如此,如上開說明,尚難認原告名譽在社會上已受貶損,因此此部分請求,自屬無據。
㈣原告又主張原告於4月26日至被告劉厚懋餐廳消費,消費餐點
為漢堡及西班牙油條,原告當下食物上桌即冷掉、西班牙油條內部未炸熟,後續致電向餐廳負責人即被告劉厚懋表示,並有向其表示因工作繁忙才至5月1日反應,原告用意是發自善心不希望其他客人品嘗到不熟食物,以及不想斷然於google公開評論負面評價而影響店家,而被告劉厚懋卻立即向原告索取銀行帳戶並辦理退款,並在Thread與IG上發表為不實指控等語,惟觀被告劉厚懋在Thread與IG發文均為:「剛剛接到了開店以來讓我們最震驚的電話!有一位上週五來用餐的客人今天打電話來反應說我們的西班牙油條不夠熱,再加上沒有桌邊倒水的服務,希望我們可以退款西班牙油條和服務費給她,並說了因為不想貿然的在GOOGLE評論上給不好的評價,所以先打電話給店家先告知有這樣的情形,想私下解決,以上大概就這通電話的大致內容,不包括和她溝通要如何退費,和她解釋我們要收服務費的原因,還有與他討論GOOGLE評論的重要性」,惟觀之被告與原告主張,除就究竟是被告劉厚懋主動退款或者是原告要求退款有不一致外,其餘部分尚無任何差異,並不影響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另其他留言並非被告劉厚懋所言,而是其他網路上人士所言,與被告劉厚懋無關,自難認上開言語有侵害原告名譽權。至於告劉厚懋另發文「續集 Thread的第二篇 這是獻給第一篇的事情 因為實在太不可置信了 4/26林姓客人因為西班牙油條不熟 不蘇,在吃完的5天後5/1打電話來詢問退款事宜 當下因為意志不清,有點因為被「google評論」威脅到,所以有跟她索取銀行帳號,然後跟她說會退款,但後來覺得事有蹊蹺,就決定不退款,一直到 5/3當天,林小姐又撥了五通電話
很積極地打來詢問我們何時退款,我們表明了因為有查看監視器,確定她和友人都有把餐點吃光光,又沒有當下反應,所以我們決定不予退款,後來因為現場客太忙,所以跟她說沒辦法繼續通話,就掛斷了電話 到了5月底,負責人接到了北投警察局分局的通知書,說6/12要到案說明林小姐提告妨害名譽的案件(對的 就是今天 剛剛結束筆錄) 嘎? 發這篇文 主要不是討拍 是想問問其他在餐飲業大家,有沒有碰過這樣的事情 想問一下有沒有認識可靠的律師可以介紹一下,還有 如果大家未來可能會害怕有類似的人物出現在店裡,也歡迎私訊我們聊聊」,然觀本院當庭勘驗內容確實與原告所提電話議文相符,原告113年5月3日致電至岩嶼塘工作室內容略為:被告屠安睿:喂 岩嶼塘你好 原告:喂 老闆您好 被告屠安睿:那你說什麼時候可以匯款給我?我已經打五次被告屠安睿:我到底為什麼她媽的要匯款給你啊?
原告:老闆娘說要匯款給我啊 被告屠安睿:hat the fuck
you want why I pay you?Fucking bitch!Fuck off !W
hat the fuck!」結束,顯然被告劉厚懋所發文中有關「我們表明了因為有查看監視器,確定她和友人都有把餐點吃光光,又沒有當下反應,所以我們決定不予退款,後來因為現場客太忙,所以跟她說沒辦法繼續通話,就掛斷了電話」與事實明顯不符。然網路上其他人亦無從從被告劉厚懋所發而連接到原告,尚難認具有造成原告名譽權受損,至於原告稱當時陪同原告一起吃之朋友可能知道而造成名譽權受損,然先不論原告尚未舉證該朋友為何人,究竟是否有其朋友一起陪同等事實,縱使原告朋友亦看到留言,亦難想像原告於其朋友社會評價因此降低,是原告此部分請求,亦尚難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被告劉厚懋、屠安睿應分別給付原告5萬元、13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