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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簡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簡字第12號原 告 魏玉婷被 告 馮子宸即馮尚彬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被告馮尚彬之法定繼承人馮子宸為被告馮尚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馮尚彬於民國115年2月16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死亡,而其法定繼承人為其子馮子宸,此有個人基本資料、個人戶籍資料等在卷可稽。又馮子宸並未拋棄繼承,亦有本院115年5月26日函在卷可參。且兩造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馮子宸為馮尚彬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