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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簡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簡字第127號原 告 陳碧珠被 告 朱喬熹法定代理人 朱靜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此民事訴訟法有關訴狀程式與應記載事項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亦準用之。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所謂原因事實,係為使訴訟標的特定所必要之構成要件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倘有欠缺,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

二、經查,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雖已記載訴之聲明,然聲明中關於利息部分未表明利率,故聲明並不明確;而事實及理由欄位亦無任何記載,未提出請求賠償之項目、金額,顯未表明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關係)及其原因事實,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爰依首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缺漏,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應同時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且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另原告所提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定規格製作,若未依規格製作,經定期命補正仍未補正者,法院得拒絕該書狀之提出。

四、綜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霽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