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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簡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簡字第138號原 告 陳林榮妹

陳朝清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美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胡佃翎之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及其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胡佃翎繼承人之姓名或其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被告胡佃翎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上開補正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胡佃翎(請法官函詢其繼承人),並未說明要如何調查,又未提出被告胡佃翎之繼承人任何資料,導致本院無從調查,依上開說明,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胡佃翎繼承人之姓名或其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被告胡佃翎部分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