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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簡字第 26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269號原 告 孫毓汝被 告 許文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7,130元,及其中新臺幣114,900元自民國115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雙方約定於1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清償完畢,借款利率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原告並於110年1月5日匯款。詎上開清償日期已屆至,被告僅償還13萬元,應先扣除利息,如有剩餘再扣除本金,迄今尚餘本金16萬元及利息7萬4000元未清償,屢經催討未果。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萬4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之兩造間對話紀錄系爭支票

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件影本為證,經核無訛;另參酌被告本件期日之通知,尚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之,衡情尚未向原告清償,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110年7月20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然依民法債篇施行法第10條之1規定,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是本件兩造約定利息雖在民法第205條修正前,然利息債務顯然發生在民法第205條修正後,是原告僅能向被告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16之利息。又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2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民法第323條亦定有明文。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利息應為110年1月5日至清償日110年12月31日間,而未約定遲延利息,是兩造既未約定遲延利息,該遲延利息自不得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20,而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僅能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5,是原告原得向被告請求為110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本金20萬元及利息3萬1649元,而被告於111年7月給付10萬元(無從知悉7月幾日),是利息應計算至6月底,則應為5,000元,是原告所清償部分包括利息3萬6649元及本金6萬3351元,而本金尚剩餘13萬6649元。之後又於112年9月14日清償又給付3萬,則利息應為8,251元,則被告清償部分包括利息8,251元及本金2萬1749元,是本金剩餘11萬4900元,又從112年9月至114年10月利息則為12萬230元,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萬7130元部分尚屬有據,而逾此範圍,則無理由。

㈡又就原告得請求本金部分11萬4900元,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日即115年6月24日(於115年6月3日為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之規定,經20日即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起加計週年利率5%之利息,自無不可,亦予准許。為遲延利息部分自不得再計算遲延利息,是逾11萬4900元部分,則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萬7130元,及自其中11萬4900元自115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