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簡字第291號原 告 黃薇冰(黃啟祐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陳越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黃薇冰為原告黃啟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原告雖聲明不願承受訴訟,惟依前開說明,本院仍須依職權裁定命原告之繼承人黃薇冰續行本件訴訟。又繼承人黃薇冰若不願繼續本件訴訟,亦可聲明撤回本件民事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