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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簡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簡字第22號原 告 陳建瑋被 告 劉瑞玲訴訟代理人 謝明訓律師

林育瑄律師被 告 游聰寶

游嘉民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7860號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偽造有價證券之犯罪,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被告所否認,茲因被告是否涉犯上開罪嫌乙節互有爭執,致被告是否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不明,是以被告犯罪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偵查終結或刑事判決確定,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又原告早於本件訴訟繫屬前之民國114年4月26日即已至警察局報案,即檢警早已發動偵查,為免耗費司法資源重複調查證據,且避免司法認定矛盾,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