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227號原 告 洪宜如被 告 葉錦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1064號),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1,1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7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以提供帳戶資料可抵銷新臺幣(下同)約2萬多元債務之條件作為對價,於民國113年7月29日11時7分許前某時,在新竹市某處,將其所名下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及其配合指示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申設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通貨平台帳號等資料提供予某詐欺集團使用,並依指示臨櫃設定約定轉帳帳戶。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2銀行帳戶及虛擬通貨平台帳號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訛詐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至上開銀行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於附表二所示之層轉時間,轉匯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入金帳戶,用以購買等值之虛擬貨幣,再將所購得之虛擬貨幣提領至該詐欺集團所控管之電子錢包地址,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所在或去向。被告上開不法行為,致原告受有381,000元之財產上損害,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81,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無意見等語置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505號刑事
判決認定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可佐;而被告於上開刑事審理程序中自白認罪,且被告到庭亦未爭執,堪信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再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以前述方法將其名下之上開2銀行帳戶及虛擬通貨平台帳號資料提供予某詐騙集團使用,容任他人持之作為詐騙原告之犯罪工具,造成原告損失381,000元,可見被告給予該行騙者詐騙之助力,促成該行騙者成功騙得原告381,000元,依上開說明,被告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對於原告所受上開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又無證據可證明原告所受上開損害,業經該行騙者賠償或經強制執行並清償。因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381,000元,即屬有據。
四、查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之債權,並無確定期限,又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4年8月6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64號卷第25頁),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81,000元,及自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惟此僅促使法院職權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用,此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且本件兩造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庸確定訴訟費用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本件原定於115年6月26日下午17時宣判,因豪雨侵襲,新竹縣竹北市於當日停止上班,故延展宣判期日為同月29日下午17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辛旻熹附表一:虛擬通貨平台帳號編號 虛擬通貨 平台 註冊時間 註冊門號 註冊信箱 對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虛擬帳戶帳號(入金帳戶) ㈠ MaiCoin帳號 113年6月19日 0000000000 Z00000000000000il.com 0000000000000000 ㈡ Max帳號 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及金額 (新臺幣) 層轉時間及金額 洪宜如 於113年7月22日12時許起,以IG及LINE向洪宜如誆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 113年7月31日9時23分許,匯款5萬元至上開土地銀行帳戶。 113年7月31日9時37分許,連同其他不明款項層轉23萬元至上開附表一編號㈠所示之入金帳戶。 113年7月31日9時24分許,匯款5萬元至上開土地銀行帳戶。 113年7月31日9時27分許,匯款5萬元至上開土地銀行帳戶。 113年7月31日9時28分許,匯款31,000元至上開土地銀行帳戶。 113年8月5日9時32分許,匯款5萬元至上開合庫銀行帳戶。 113年8月5日9時34分許,層轉10萬元至上開附表一編號㈠所示之入金帳戶。 113年8月5日9時33分許,匯款5萬元至上開合庫銀行帳戶。 113年8月5日9時34分許,匯款5萬元至上開合庫銀行帳戶。 113年8月5日9時36分許,層轉10萬元至上開附表一編號㈠所示之入金帳戶。 113年8月5日9時35分許,匯款5萬元至上開合庫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