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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簡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簡字第395號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物業管理學會法定代理人 郭紀子被 告 范志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在新竹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原應由本院審理管轄。惟兩造業以於借款契約第7條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借據在卷可參,是兩造自應受上開合意移轉管轄約定之拘束。準此,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轉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