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304號原 告 林思妤被 告 林振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1682號),被告為認諾,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辛旻熹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二、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捨棄上訴權者。
三、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