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簡字第485號原 告 洪晟恩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睿媛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失權:
一、應提出新竹市○區○○路0段00號3樓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資料,並陳報新竹市○區○○路0段00號3樓301房、302房房屋之面積據以核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應提出被告未繳租金之證明。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記載,被告應將坐落新竹市○區○○路0段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301房、302房之房屋(下合稱系爭房間)全部遷讓返還原告,然原告未提出系爭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資料,亦未說明系爭房間占用系爭房屋之面積比例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以系爭房間占系爭房屋之面積比例,按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估算);又訴之聲明第1項中段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172,900元部分,亦未提出被告未繳租金之證明。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失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